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内差旅费报销的通知
区直各校(园): 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,根据区财政局《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莆秀财行〔2017〕1号)及《莆田市秀屿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莆秀财行〔2014〕60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,现就市内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伙食补助费 标准,在市内出差,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乡镇辖区以外或本乡镇辖区内轮渡出差的,每人每天补助50元。 二、交通费 标准,在市内出差,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乡镇辖区以外或本乡镇辖区内轮渡出差的,按实际发生的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交通费用凭证报销,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。 三、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,进一步加强公务出差管理,严格出差手续审批,相关领导、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票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完整、合规。对未经批准,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、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,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问责。构成违纪的,给予党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局 2018年1月8日 |